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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1日 08:55 xuegong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活跃校园文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依照自愿的原则组成,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章程,在校内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适用本办法。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我校学生为主体的团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条 共青团海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是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销、监督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审批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并有权奖励和处分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社社团在服从学校管理和指导的原则下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各社团联合成立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联”)作为自治组织,并发挥沟通学校管理部门和各社团的作用。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学生社联,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引导、服务、管理为基本宗旨。

第六条 学生社联的职责:

(一)受理并审核发起学生社团的申请,报团委审批、备案。

(二)受理并审核、注销学生社团的申请,报团委审批、备案。

(三)审核或批准、监督学生社团活动。

(四)负责学生社团学期注册。

(五)监督学生社团经费使用。

(六)建立和管理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干部档案。

(七)考核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干部。

(八)组织评选学生社团组织学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报团委批准、备案。

(九)开展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

(十)协调学生社团关系,加强和促进学生社团与社会的沟通。

(十一)完善自身组织和制度建设。

(十二)完成学校党委和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经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为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适用《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和成立

第九条 我校学生发起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审批、备案。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团体,学校予以坚决取缔。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必须有一个校内指导单位或聘请一名以上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校相关处室、研究所和学院党委、团委、专业教研室等。校内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如有必要,也可同时聘请校外知名人士、优秀校友作为校外指导教师,组成指导教师团。

第十一条 发起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包括:名称、类别、目的和宗旨、活动场所、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任职条件和权限、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等。

(三)拟任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及全部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拟聘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或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签章)。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能否批准继续开展筹备工作做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后,参加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每学期初两星期内举行一次。答辩结束后,由答辩考核委员会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答辩考核委员会由团委专职团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通过答辩的拟成立学生社团名单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报团委,经审批、备案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依章程设定,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以该学生社团名义加入校外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在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选举或推举产生。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1年,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团委备案。

(三)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3.因失职对学生社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四)如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空缺,团委可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遵照本办法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经团委审批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从客观实际出发,全面考虑自身及外部条件,不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和地点,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同一时间段重复开展相同或类似主题、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性活动。未经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接受他人附条件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一个月内进行学期注册,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一般性校内活动,需经学生社联合审批,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应如实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并附详细策划、安全预案、经费预算以及校内指导教师或校内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团委审批后方可举行:

(一)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二)参加或与校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活动。

(三)有外籍教师、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的座谈、报告等相关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或图片、视频资料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缴纳会费。

(二)校内外自筹经费。

(三)团委拨付的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拟定会费标准,经团委批准后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年终财务报表应经校内指导教师或校内指导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 学生社团可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赞助和捐赠。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和离任前,应接受团委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如发现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团委将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考核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学生社团活动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学生社团干部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干部和指导教师,经公开答辩或评定,团委授予学生社团组织学年度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举行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成绩将作为学生社团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进行学期注册。

(二)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擅自开展大型校内活动。

(三)其他应当通报批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一切活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背章程和宗旨,造成不良影响。

(三)负责人、校内指导单位或校内指导教师空缺。

(四)组织机构长期不健全。

(五)未按时完成换届(换任)工作或操纵选举。

(六)不接受校内指导单位或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

(七)私刻公章。

(八)出现财务问题。

(九)未经团委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加入校外社会团体。

(十)连续一个月未开展任何活动。

(十一)未经团委批准,擅自开展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活动。

(十二)活动过程中出现人身安全责任事件。

(十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将对其强行解散: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章程和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四)不服从学校的管理。

(五)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

(六)其他应当强行解散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强行解散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团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做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社团的奖惩决定以公告的形式在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注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并报团委批准、备案:

(一)分立、合并。

(二)人数不足以致无法开展学生社团活动。

(三)被强行解散。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由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海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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