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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17:29 caiwu 点击:[]

(琼教财【2012】118号)

各高等学校:

2010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教财【2010】51号),规范了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根据高等学校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合会议督导组专项督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已对该文件中“上机、上网服务费”项目收费进行了修订,并增加“热水使用费”收费项目。经报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再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请各高校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档案查阅费。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2、信息检索查询费。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提出,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补办证卡费。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5、校内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池、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校内场所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高校实验室对外使用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制定,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6、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社会人员提供各类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元/小时。学生课余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向直接使用除图书馆、阅览室之外的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计算机操作、互联网服务费,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8、热水使用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学校应当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并按自愿原则提供热水使用,可收取热水使用费。热水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由校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出申请,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9、其它:提供外语翻译、复印、复录、洗衣等劳务性服务以及公共澡堂,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后予以收取。

(二)代收费

1、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

2、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高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

4、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费。高校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费用。

5、特殊学校专业服装工本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

6、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7、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8、其它。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一)高校在制定涉及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要按程序申报,并按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代表参加的校内听证会进行确定;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二)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课本费时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五)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四、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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