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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指南
2005年03月28日 14:13 huanghaining 点击:[]

(一)干部调动

经省、市、区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凭干部介绍信或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入单位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落户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二)党政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录用

经省、市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公开召考、正式录用的党政机关工作者、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关于录用的批复、录用单位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落户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三)工人调动

经省、市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调入的人员,凭调函或流动函、商调表或流动人员求职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通知书、调入单位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落户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四)人才引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到我市工作的,户口随到随办,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录用工作

经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的人员,凭介绍信或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在背面加盖大中专毕业分配办公室专用章)、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局户政科审批,带身份证标准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海口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在找工作期间,可以将户口在学校保留两年,等找到工作后再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市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有工作单位的可在我市入户。

(六)技工学校毕业生招工录用

经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录用的人员,凭学校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的推荐表、工人入户证、工人介绍信、合同书、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局户政科审批,带身份证标准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七)军队家属随军

经部队审批办理随军家属人员,凭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审批表》、结婚证、部队证明向驻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军官证、结婚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经省、市人事部门、安置办安置的部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省、市安置办核发的落户介绍信、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局户政科审批,带身份证标准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九)退休顶替

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死亡)职工子女顶替工作人员,凭《职工退休、退职、死亡照顾吸收子女呈报表》、职工退休(职)申请表、农村招工录用通知书(共三联)、接收单位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落户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十)落实政策

落实政策需要办理户口的人员,凭落实政策批文、单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七个工作日后带办理户口责任书(回执)和落户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十一)购户入户

在我市投资或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凡符合《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条件的,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开发商或中间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口市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入户登记审批表,经市房产局核准后,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审批办理。

(十二)投资入户

凡符合《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投资入户的,应附上投资证明文件、海口市投资入户申请审批表,经市经贸合作局核准后,送市公安局户籍科审批办理。

(十三)捐增入户

根据市政府[1996]13号令,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捐增人员需办理亲属入户的,凭《海口市捐赠入户申请审批表》、收款收物凭证、接受捐赠单位证明分别经市侨务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核准,送市公安局户籍科审批办理。

(十四)驻市单位户口审批

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需在海口申请入户,凭海口市经贸合作局关于驻市人员入户的复函(一式四份)、落户人员花名册直接向市公安局户籍科申请办理。

(十五)随亲入户

本市居民、农民申请亲属非迁非、农迁农、农转非入户,凭申请人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海口市申请落户审批表》,按审批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呈报,在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申请人携批准入户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六)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

经市国土局审批征用土地,需办理农转非户口的人员,凭市国土局征地转民的指标批文、征地安置农转非审查登记表报属地派出所受理后呈市公安局审批。

(十七)新生入学

经中招办、高招办批准录取的学生,凭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入户学生花名册、学校证明报属地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户政科审批。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八)出生入户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凭出生证、准生证、父、母亲单位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十九)变更户口事项

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出具证明材料;因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凭离婚证或判决抚养证件材料申请。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凭工作单位核准,向派出所申报办理。

(二十)户口迁移

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往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十一)收费

办理户口收费按海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收取其他费用。

(二十二)办理暂住IC卡

(1)办证对象:非海口市常住户口,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口,应申领暂住IC卡;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外国侨胞的暂住管理按其他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2)办卡程序:

①申领“暂住IC卡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②向公安机关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一寸相片两张;

③已婚育龄妇女还应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证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办理暂住IC卡;

④每个暂住IC卡最长期限为一年,逾期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⑤每卡须交纳工本费80元。

(二十三)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为群众办理户口过程中,坚决杜绝“冷、硬、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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