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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
2004年08月02日 20:31 zhengdewu 点击:[]

1、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可在校保留两年。

2、毕业生满两年未找到接收单位且户口仍保留在学校的,由本人持报到证或有关证明到学校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3、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海口市外)和要求回原籍落户的,由本人持报到证到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30日。

4、在海口市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需先到单位报到,与用人单位签定工作协议后,由本人持报到证和协议书复印件到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0日。

5、其他需落户在海口市的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① 以购房指标落户的,凭海口市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购房证明。

② 随亲(父、母等)落户的,凭海口市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随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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